為業餘無線電作業之推廣或教育活動目的,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一等、二等 業餘無線電人員,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於活動現場,在其監督及 指導下,提供業餘電臺或臨時電臺供非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 前項操作不得違反無線電規章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業餘無線電團體為推廣業餘無線電作業或教育活動之目的,爰明訂一等、二 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或業餘無線電團體,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於活動現場 ,在其監督及指導下,提供業餘電臺或臨時電臺供非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以資 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