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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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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業餘電臺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時,應符合專用電信設
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業
    餘無線電臺屬專用無線電臺。惟實務上,業餘無線電人員普遍不清楚該規定,亦
    不熟悉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使用之規定,爰參考專
    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明定之,以資適用。
三、為避免規範有不一致或重複規定情形,爰本條規定「應符合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
    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