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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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無線電會議」(World Radio Conference,WRC)在二○○三年七月五日
會議中正式通過修正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業餘無線電業務篇「授權各電信
主管機關得依國情決定是否加考摩氏電碼之必要性」之規定。
二、參考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均已修訂其業餘無
線電規則,並取消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科目有關術科部分,爰配合刪除測試摩式
電碼之規定。
三、業餘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依循ITU-R M.1544業餘無線電人員最低操作資格要求
,測試內容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無線電通訊方法、無線電系統原理、
無線電相關安全防護、電磁兼容性技術及射頻干擾的預防與排除等六項,爰配合
修正一、二及三等測試學科內容與題數,俾符實際需求,並與國際接軌。
四、考量簡政便民,調整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考試制度之架構,考試及格後不再核發及
格證明書,並以提供成績單作為配套,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五、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十五個月後正式施行新測試題組及格標準,係測試題庫應
編定需納入本辦法修訂後相關規定,另本條測試題組需配合新題庫辦理測試,爰
修正條文第二項前段明定在新測試題組及格標準施行前(題庫編定公告日至少在
及格標準施行日前三個月),仍應依現有已公告題庫及現行條文規定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測試科目與及格標準辦理,以避免無法辦理測試。
六、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十五個月後正式施行新測試題組及格標準,係考量準備二
等業餘無線電測試人員相當期間準備依現有題庫申請學、術科測試,為保障其於
測試科目及格日起一年內,得參加測試科目未及格測試之信賴利益保護,但為明
確前揭全面推動新測試題組及格標準之時間,爰修正條文第二項後段明定修正前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證明文件有效期間之末日。
- 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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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來國際業餘無線電界均認為「處於通信科技發達年代,不應以摩氏電碼阻礙
業餘無線電的發展,尤其網際網路日益普及,如欲證明業餘無線電的技術能力,
摩氏電碼不是唯一選擇」。據此「世界無線電會議」(World Radio Conference
,WRC) 在二○○三年七月五日會議中正式通過修正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
業餘無線電業務篇「授權各電信主管機關得依國情決定是否加考摩氏電碼之必要
性」之規定。查目前先進國定,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大利
亞等,均已修訂其業餘無線電規則,大幅降低摩氏電碼測試速度。
二、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考量網際網路及行動通信普及化之後,數據通訊傳
輸蓬勃發展,為促進業餘無線電發展、通信模式轉型、鼓勵業餘無線電數據通信
技術提升及順應世界潮流,刪除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術科考試及二等業
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術科考試摩氏電碼發報測試。
三、鑑於國際間摩氏電碼測試尚未完全廢除且修正後一、二等業餘無線電臺於 V/UHF
頻段之發射功率可達二○○瓦,為避免業餘無線電淪為營業之用,仍維持二等業
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術科考試摩氏電碼收報測試。
四、修正第一項第三款。鑑於大多數之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係將業餘無線電當作通訊
工具,並未涉及電學、無線電學等專業科目,為免整體測試流於形式並符合國際
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之規定,乃將試題朝實用性方向命題,並適度調整各科目
出題權重。
五、配合第七條業餘無線電人員等級分類之修正,刪除第一項第四款。
六、第二項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