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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題組及格標準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十三題、
    無線電通訊方法十五題、無線電系統原理十五題、無線電相關安全防
    護三題、電磁相容性技術二題、射頻干擾的預防與排除二題共計五十
    題,至少應答對四十題。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十二題、
    無線電通訊方法十二題、無線電系統原理十題、無線電相關安全防護
    二題、電磁相容性技術二題、射頻干擾的預防與排除二題共計四十題
    ,至少應答對三十二題。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內容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十三
    題、無線電通訊方法十三題、無線電系統原理六題、無線電相關安全
    防護一題、電磁相容性技術一題、射頻干擾的預防與排除一題,共計
    三十五題,至少應答對二十五題。
前項測試題組及格標準,自中華民國一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本辦法修正發布
之日起十五個月後施行;前項測試題組及格標準施行前,依修正前第八條
規定辦理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但修正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二等業餘無線
電人員之學科或術科之及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間末日不得超過前項測試題組
及格標準施行前一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一、「世界無線電會議」(World Radio Conference,WRC)在二○○三年七月五日
    會議中正式通過修正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業餘無線電業務篇「授權各電信
    主管機關得依國情決定是否加考摩氏電碼之必要性」之規定。
二、參考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均已修訂其業餘無
    線電規則,並取消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科目有關術科部分,爰配合刪除測試摩式
    電碼之規定。
三、業餘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依循ITU-R M.1544業餘無線電人員最低操作資格要求
    ,測試內容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無線電通訊方法、無線電系統原理、
    無線電相關安全防護、電磁兼容性技術及射頻干擾的預防與排除等六項,爰配合
    修正一、二及三等測試學科內容與題數,俾符實際需求,並與國際接軌。
四、考量簡政便民,調整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考試制度之架構,考試及格後不再核發及
    格證明書,並以提供成績單作為配套,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五、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十五個月後正式施行新測試題組及格標準,係測試題庫應
    編定需納入本辦法修訂後相關規定,另本條測試題組需配合新題庫辦理測試,爰
    修正條文第二項前段明定在新測試題組及格標準施行前(題庫編定公告日至少在
    及格標準施行日前三個月),仍應依現有已公告題庫及現行條文規定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測試科目與及格標準辦理,以避免無法辦理測試。
六、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十五個月後正式施行新測試題組及格標準,係考量準備二
    等業餘無線電測試人員相當期間準備依現有題庫申請學、術科測試,為保障其於
    測試科目及格日起一年內,得參加測試科目未及格測試之信賴利益保護,但為明
    確前揭全面推動新測試題組及格標準之時間,爰修正條文第二項後段明定修正前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證明文件有效期間之末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
一、近年來國際業餘無線電界均認為「處於通信科技發達年代,不應以摩氏電碼阻礙
    業餘無線電的發展,尤其網際網路日益普及,如欲證明業餘無線電的技術能力,
    摩氏電碼不是唯一選擇」。據此「世界無線電會議」(World Radio Conference
    ,WRC) 在二○○三年七月五日會議中正式通過修正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
    業餘無線電業務篇「授權各電信主管機關得依國情決定是否加考摩氏電碼之必要
    性」之規定。查目前先進國定,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大利
    亞等,均已修訂其業餘無線電規則,大幅降低摩氏電碼測試速度。
二、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考量網際網路及行動通信普及化之後,數據通訊傳
    輸蓬勃發展,為促進業餘無線電發展、通信模式轉型、鼓勵業餘無線電數據通信
    技術提升及順應世界潮流,刪除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術科考試及二等業
    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術科考試摩氏電碼發報測試。
三、鑑於國際間摩氏電碼測試尚未完全廢除且修正後一、二等業餘無線電臺於 V/UHF
    頻段之發射功率可達二○○瓦,為避免業餘無線電淪為營業之用,仍維持二等業
    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術科考試摩氏電碼收報測試。
四、修正第一項第三款。鑑於大多數之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係將業餘無線電當作通訊
    工具,並未涉及電學、無線電學等專業科目,為免整體測試流於形式並符合國際
    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之規定,乃將試題朝實用性方向命題,並適度調整各科目
    出題權重。
五、配合第七條業餘無線電人員等級分類之修正,刪除第一項第四款。
六、第二項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