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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第 13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有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
關(構)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
駁回其申請。
審驗不合格時,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
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申請複審逾期或複審仍不合格者
,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