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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第 14 條
驗證機關(構)得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及符合
性聲明之申請。
前項網路申辦作業及實施時程由本會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