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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終端設備:指任何數位或類比設備,其以無線或有線傳輸媒介,
    與公眾電信網路之終端點介接,並以光或電磁波方式進行通信之設備
    。
二、型式認證:指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按電信終端設備之廠牌型號
    ,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經本會認可委託之驗證
    機構(以下合併簡稱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之程序。
三、符合性聲明:指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聲明其所製造或輸入之電
    信終端設備符合第五條規定,並備妥相關文件向驗證機關(構)完成
    登錄之程序。
四、系列產品:指不改變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之輸出功率、調變技術
    、工作頻率、頻道數目及主要元件之電路板佈線等技術規格、設計性
    能,且其通信介面、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之基本設計、性能、實體形
    狀及材質相同之其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