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後,經發現申請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 虛偽不實者,原驗證機關(構)得撤銷其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審定證明或 符合性聲明證明之原驗證機關(構)得廢止其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 二、經抽驗未能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三、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 販賣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四、電信終端設備之本體、說明書、包裝盒、內建韌體或軟體之螢幕顯示 ,致損害我國國家尊嚴,經限期命其改正仍未改正。
一、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鑒於近期部分取得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標示「中國臺灣」,屬為中共從事具 有政治性目的之宣傳,損害我國家尊嚴,為維護國家尊嚴,爰於第二項增列第四 款,明定有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標示,經限期命其改正仍未改 正,原驗證機關(構)得廢止其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