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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第 5 條
各種電信終端設備應依其技術規範所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辦理;尚未訂定檢
驗項目與標準者,應依下列順序規定檢驗之:
一、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