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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第 6 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除依第四條電信
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予以檢驗外,第一類電信事業如
需增驗其他檢驗項目與標準始能符合其接續條件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後
,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