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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第 8 條
申請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填具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書,並
檢附下列設備及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向本會申請。必要時,本會得要求申
請者提供第十一條之檢驗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終端設備。
二、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應包含頻率及輸
    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三、設備來源證明文件。
四、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設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發給審定證明及審驗合格標籤;設備於審驗完畢
後發還,其餘文件由本會留存。
以自用為目的之申請案,其待審之電信終端設備與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
備同廠牌同型號者,得免送第一項第二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