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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 11 條
既設電臺遷移發射地址、變更頻率、電功率及換裝發射機時,應向主管機
關請領架設許可證,並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前項請領架設許可證應檢具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文件辦理之。但單純汰換機
件設備或變更頻率、電功率者,得免附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文件
。
第一項申請審驗應檢附第九條第五項所定之文件辦理之。但單純汰換機件
設備者,得免附第九條第五項第三、四款文件;僅變更頻率、電功率未涉
及天線鐵塔變更者,得免附第九條第五項第四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