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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 12 條
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遺失或毀損不堪用者,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