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 13 條
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內所載事項變更時,非屬第十一條規定之事項
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為使證照所載事項變更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條文更明確,爰參照無線廣播電視
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