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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 14 條
依前二條規定補發、換發之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許可
證或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