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 16 條
電臺應置合格之工程主管一人負責全般工程技術與設備維護,並得視需要
遴聘技術員,協助電臺工程設備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