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
一、為完備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監理法規,明確界定調頻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之
電波涵蓋區域,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以符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現況
之監理作業需求。
二、民國八十三年以前之既設調幅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之核定發射電功率及電波涵
蓋區域,參照「八十三年開放調幅廣播電臺前既設之調幅廣播電臺申請更換發射
機、遷移發射地點或變更發射頻率之暫行審驗規範」,明定其以經核定之電功率
及涵蓋區域為限,並不得干擾其他既設調幅廣播電臺,爰新增第二項規定。原第
二項遞移為第三項。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