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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 23 條
電臺之主要設備及天線,除得免設置備用發射機外,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
各類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