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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 25 條
電臺發射機之安裝,應避免影響其他既設之電信設備功能,並避免妨礙或
干擾合法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