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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 28 條
申請設置電臺,應繳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因 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審查 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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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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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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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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