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 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實務上檢驗之需要,常須變動相關書表、證照之內容,爰參照無線廣播電 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體例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