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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 4 條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營利之行為。
二、不得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