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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 6 條
電臺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並指配電臺頻率後,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
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二、電臺架設許可證申請書。
三、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出品廠名、機件型號、機件原廠
    型錄並附系統圖,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應註明電功率、電臺頻率、發
    射方式,並附天線增益、位址座標、天線場型圖等相關資料。
四、工程主管資歷表。
五、天線之鐵塔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應檢具開業建築師或與建築物結構
    有關之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鑑定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
    。
前項申請架設許可審查期間為三個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一、配合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有關附表之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