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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第 14 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以上之同一種類業務;相同股東或認股人持有不
同申請人之股份均達各該申請人資本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各該不
同申請人視為同一申請人。
申請人之一股東或認股人同時持有同一種類業務之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
東或認股人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
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
一、為齊一對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與固定通信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寬頻
    接取業務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等經營者之管制標準,並釐
    清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相互投資或合併相關法規適用疑義,使相關法規管制能有
    一致性,爰刪除第三項規定,以使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相互投資或合併時,回歸
    電信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進行准駁處分。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