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以上之同一種類業務;相同股東或認股人持有不 同申請人之股份均達各該申請人資本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各該不 同申請人視為同一申請人。 申請人之一股東或認股人同時持有同一種類業務之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 東或認股人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 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一、為齊一對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與固定通信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寬頻 接取業務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等經營者之管制標準,並釐 清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相互投資或合併相關法規適用疑義,使相關法規管制能有 一致性,爰刪除第三項規定,以使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相互投資或合併時,回歸 電信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進行准駁處分。 二、其餘未修正。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