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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行動通信:指利用無線電終端設備經由行動通信網路進行語音或非語
    音之通信。
二、行動通信系統:指由行動臺、基地臺、交換設備、網路管理及帳務管
    理等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三、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行動通信系統及電信機線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網路
    。
四、行動通信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指經營者利用行動通信網路經營
    行動通信服務之業務。
五、行動臺:指供行動通信使用之無線電終端設備。
六、基地臺: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以供行動臺間及行
    動臺與其他使用者通信之設備。
七、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指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交換機、基
    地臺、行動臺、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構成之通信系統。
八、中繼式無線電話系統:指利用系統集中管理派遣與調度並機動性指配
    頻道給使用者通信使用,由中繼式無線電話控制中心、基地臺、行動
    臺、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構成之通信系統。
九、行動數據通信系統:指由行動數據控制中心、基地臺、行動臺、網路
    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構成之通信系統。
十、無線電叫人系統:指由無線電叫人控制終端機、基地臺、收信器、網
    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構成之通信系統。
十一、行動電話系統:指由行動電話交換機、基地臺、行動臺、網路管理
      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構成之通信系統。
十二、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本業務者。
十三、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使用行動通信服務之用戶。
十四、漫遊電信服務:指經營者提供其使用者於其他經營者或國外電信事
      業之行動通信網路內通信之服務。
十五、重大公共工程:指高速鐵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高速公路、快
      速公路、航空站、港口、隧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且
      具一定規模之公共工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一、增訂第十五款,明定重大公共工程之定義。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
    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
    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
    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二、本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配合修正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