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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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現行條文第一項有關微波電臺及衛星地球電臺架設許可等事項,已於本規則第
二十一條規定,且為配合重大公共工程得先設置基地臺,已於行動通信網路業務
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基地臺管理辦法)第四條訂定,爰簡化本項
規定,並明定基地臺架設許可等事項,應依基地臺管理辦法辦理。
二、電信法第四十六條已規定電臺之設置使用,應符合工程設備技術規範,該其技術
規範由主管機關另訂定公告,爰配合刪除第二項。
- 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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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本業務得標者或經營者配合重大公共工程施工電信網路設備,爰修正第一項
部分條文。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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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