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預定開始營業時,其基地臺設置數占全部系統設置數之比例,應 依業務種類,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無線電叫人業務: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五、行動電話業務: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