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第 36 條
本業務使用之無線電頻率,由主管機關視頻率資源及業務種類指配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業務之種類及頻率使用效率,限制或調
整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道數及頻寬:
一、與既有合法使用之頻率產生干擾須調整者。
二、頻率閒置達一年以上者。 
三、其他依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須調整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