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第 4 條
本業務開放經營之業務項目及其業務範圍如下:
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指經營者設置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
    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
二、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指經營者設置中繼式無線電話系統,提供國內
    陸地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
三、行動數據通信業務:指經營者設置行動數據通信系統,提供國內陸地
    無線電數據通信服務之業務。
四、無線電叫人業務:指經營者設置無線電叫人系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
    電叫人服務之業務。
五、行動電話業務:指經營者設置行動電話系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電通
    信服務之業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