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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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經營者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連接品質及配合政府現階段實施防制電話
詐騙之公益考量,本會於多次邀集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及電信交換設備製造廠
商共同研商訂定相關系統審驗技術規範及電信網路設備軟硬體升級及功能調查,
並明示既有及新設電信交換設備預定於一百年七月一日起配合提供特定之功能,
爰增訂第一項第五款,明定應具備之通訊安全服務相關功能,以落實政府防制電
話詐騙之政策。
二、考量限期改善之範疇包含限制使用,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使其與一九○○兆赫數
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
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用語一致。
三、為給予經營者適當之籌建期間,避免造成業者既有設備不符本條修正後規定之情
事,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同時兼顧本會與電信事業研商協調之啟動時程,爰增
訂第三項,明定第一項第五款之施行日期。
-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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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