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繼式無線電通信系統之承載量標準為每個頻道至少一百部行動臺。 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算至第三年起,其系統最低實際承載量為每 個頻道至少五十部行動臺,自第四年起系統最低承載量為每個頻道至少七 十部行動臺。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