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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第 5 條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為八六四‧一至八六八‧一兆
赫。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二、中區:臺中市。
三、南區:高雄市。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內政部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內民字第○九八○一六二九二五號令發布,自九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
    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
    ,爰配合上述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名稱變更,修正第二項規定;另「台北」酌
    作文字修正為「臺北」。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