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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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行政院核定「我國 GSM 執照屆期之後續處理政策規劃方案」,明定將行動
電話業務執照現用頻段與其相鄰頻段規劃為新技術中立執照使用頻段,且至遲須
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前完成釋出技術中立執照。考量新技術中立執照獲照者於民
國一○四年七月後之頻率測試需求,暨頻譜資源有效使用,爰訂定第五項增頻部
分使用期限不得逾一○四年七月之規定。另同時修正第一項,以為第五項對應文
字。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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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
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
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
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二、本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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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