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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第 57 條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增設或變更其系統交換設備時,應先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
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參照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體例,明定經營者新增或變更系統交換設備,應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及審驗,取得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爰修正本條規定。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