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增設或變更其系統交換設備時,應先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 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參照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體例,明定經營者新增或變更系統交換設備,應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及審驗,取得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爰修正本條規定。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