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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第 6 條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
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五○○兆赫頻段:五○七‧四五○○至五○九‧九三七五兆赫及五二
    三‧九五○○至五二六‧四三七五兆赫。頻道間隔為一二‧五千赫。
    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八○○兆赫頻段:八一○‧五至八一二兆赫及八五五‧五至八五七兆
    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頻道
    群組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
    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二,修正第二項規定;另「台東」酌作文字修正為「臺東
    」。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