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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第 63 條
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應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提供平等接取
服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