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核准經 營之營業區域內提供本業務之服務。 主管機關得限制經營者受理民眾以同一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其業務服務之 用戶號碼數,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本條未修正
一、本項未修正。 二、為防止犯罪集團利用民眾證件申請電信服務,造成治安問題,規範行動通信業 務經營者限制民眾以同一證號申請業務服務之上限,由主管機關視實務狀況另 行發布行政規則,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