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業務資費之訂定,經營者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 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落實不對稱管制,朝向以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為管制對象之精神,配 合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併同修正。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