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九○○兆赫及一八○○兆赫兩種,各頻 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九○○兆赫頻段:八九五至九一五兆赫及九四○至九六○兆赫。 二、一八○○兆赫頻段:一七一○至一七五五兆赫及一八○五至一八五○ 兆赫。 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九○○兆赫頻段: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 蓮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 門縣。 二、一八○○兆赫頻段: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 蓮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 門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二,修正第二項規定。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