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不同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
組件),應分別申請審驗。
經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如變更其廠牌
、型號、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重新申請審驗
。
變更經型式認證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
一、僅變更天線、外觀、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或廠牌、型號。
二、不變硬體規格、廠牌及型號,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減少發射功率、頻
    率範圍或頻道數。
變更經型式認證取得審驗證明之射頻模組(組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
一、射頻模組(組件)增列適用平臺。
二、射頻模組(組件)不變動原射頻性能之調整。
三、不變硬體規格、廠牌及型號,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減少發射功率、頻
    率範圍或頻道數。
依第三項及第四項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者,應以書面敘明該產品與原審
驗合格型號產品間之差異性,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
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僅變更外觀,經原驗證機關(構)同意
者,得不申請重新審驗。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依型式認證取得審驗證明者,不
變硬體規格、廠牌及型號,僅以韌體或軟體改變發射功率、頻率範圍或頻
道數,驗證機關(構)核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時,得使用原
審驗合格標籤。
經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於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相關技術規範修訂審驗相關章節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修訂後之技術規範明定實施期限者,依實施期限,申請重新審驗。
二、修訂後之技術規範未明定實施期限者,應於技術規範修訂後二年內,
    申請重新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二項前段修正移列為第一項,明定不同廠牌、型號、技術規格
    或射頻性能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應分別申請審驗,並酌修
    部分文字。
三、現行條文第十七條本文修正移列為第二項。配合第十條增訂簡易符合性聲明之規
    管,爰簡易符合性聲明登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
    射頻性能時,亦應重新申請審驗。
四、又已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型式認證之部分規定外,其餘規管方
    式(符合性聲明、簡易符合性聲明、逐部審驗及自用審驗)對器材變更天線、外
    觀、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或廠牌、型號,均應重新辦理審驗,無法以
    申請系列認證方式辦理,爰於第二項增訂除外條款,得免重新申請審驗之規定。
五、現行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修正移列為第四項,明定射頻模組(組件)增列
    適用平臺或不變動原射頻性能之調整應重新辦理系列產品型式認證。復考量經型
    式認證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在不變硬體規格
    、廠牌及型號,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減少發射功率、頻率範圍或頻道數造成電波
    干擾之影響程度較低,其得辦理系列產品型式認證,明定於第四項第三款。
六、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二項後段所定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之條件規定,修正移列為
    第五項。
七、現行條文第十七條但書修正移列為第六項。
八、為簡政便民,增訂第七項,明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僅以韌體
    或軟體變更發射功率、頻率範圍或頻道數,驗證機關(構)得核發與原審驗合格
    標籤相同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之規定,以降低審驗成本。
九、查本會核發之審驗證明未定有效期限,為避免審驗技術規範相關章節規定修訂為
    較嚴格時,前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持續製造或輸入進入國內市場,致
    有電波干擾之虞,爰增訂第八項,明定本會於修訂審驗技術規範相關章節規定要
    求較嚴格時,將於該等修訂章節規定實施期限,若於該期限後,仍製造或輸入進
    入國內市場者,應申請重新審驗,而該等修訂章節未明定實施期限時,始須於該
    等章節修訂後二年內,申請重新審驗。
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
一、持有本會或本會認可委託驗證機構核發之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
    聲明證明者,如因公司名稱異動、公司合併或分割、增加製造商或未變更其其廠
    牌、型號、射頻功能僅增設平台、天線等附屬設備,均需申請換發上述證明文件
    ,爰配合修正證明文件內登載事項變更者亦得申請換發,以符實際需求。
二、增訂證明文件內登載事項變更之要件及申請換補發時應檢附之文件。
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
一、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同時參酌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八條申請電信終端設
    備型式認證僅須檢附一片光碟片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八款申請販賣用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應檢附光碟片之份數,以減輕申請型式認證廠商及本會認可
    委託之驗證機構之作業成本。
二、本會刻正進行擴充之審驗合格清單彙入系統已將審驗資料之欄位一併重新規劃,
    俟該系統完工後,有關審驗器材外觀之影像檔等相關資訊,均得於本會網站查詢
    ,無須再將光碟片寄送三區監理處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