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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妥善保
管申請審驗器材樣品、測試所需之特殊測試軟體及特殊治具至該器材停止
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十三條刪除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者保管器材樣品之規定,及增訂
    第十條簡易符合性聲明規管方式,爰將三種規管方式一併修正為本條,以利本會
    後市場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