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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16 條
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屬取得審驗證明者所有。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
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
依前項授權他人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由取得審驗證明者於
本會指定位置登錄。外國製造商得委託原驗證機關(構)登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十條增訂簡易符合性聲明之規管方式,第一項納入簡易符合性聲明登錄者
    具有審驗合格標籤專屬權,並酌作文字修正。考量簡易符合性聲明已簡化申請文
    件,降低申請成本,爰未放寬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再授權他人使用符合性聲明
    標籤。
三、同意他人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皆須至本會通訊傳播資訊系統辦理
    登錄事宜,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授權完成後,再將備查表送本會備查之規
    定;現行條文第三項配合刪除。
四、另因本國廠商持工商憑證得至本會會員入口網申請註冊為進階會員,逕自登錄授
    權他人使用審驗合格標籤,爰於第三項前段增訂授權作業應由取得審驗證明者辦
    理登錄事宜;考量外國廠商因無工商憑證憑以登錄,爰增訂其得委託驗證機構辦
    理,以減輕本會及驗證機構行政作業成本,明定於第三項後段。
五、考量現行條文第四項所定授權作業已實施辦理,爰予刪除。
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
一、為簡化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授權他人使用之程序,以縮短授權時間,
    爰將標籤授權他人使用之事前備查制,修正為事後備查制,並將應檢附之文件,
    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備查表代替之。
二、增訂第三項,將同意他人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未依規定檢具
    使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備查表送本會備查之處置
    方式。
三、配合本會刻正建置之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授權系統,俾使取得型式認
    證證明者及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者得自行經網際網路申請辦理標籤授權,爰增訂
    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