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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19 條
於網際網路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於該網際網路網頁標示或提供審
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或圖片。
未依前項規定標示或提供者,本會得通知限期改正、暫行停止公開陳列或
販賣。經改正後,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前條公開陳列或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有告知買受人應依法取得合法證照之
    社會責任意旨,爰增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網際網路販賣時,販賣或公開陳列者
    ,亦應於網際網路網頁提供標籤資訊或圖片,以維護交易之公平及保護消費者權
    益,同時使市場監控、產品追溯更為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