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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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區分審驗證明遺失、毀損及審驗證明登載事項變更,修正分列為
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第二款有關射頻模組(組件)增列適用平臺或不
變動原射頻性能之調整,應重新辦理系列產品型式認證,修正移列於第十三條第
四項。
四、配合第五條放寬辦理電信管制器材審驗之資格,增訂申請者得為本國自然人、法
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爰第三項同步修正申請者變更登載事項(含自用
審驗)應檢附之文件。
- 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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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本會或本會認可委託驗證機構核發之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
聲明證明者,如因公司名稱異動、公司合併或分割、增加製造商或未變更其其廠
牌、型號、射頻功能僅增設平台、天線等附屬設備,均需申請換發上述證明文件
,爰配合修正證明文件內登載事項變更者亦得申請換發,以符實際需求。
二、增訂證明文件內登載事項變更之要件及申請換補發時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