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原取得審驗證明 者不得就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向驗證機 關(構)重新申請審驗,本會並得將原取得審驗證明者及撤銷或廢止事由 公告之。 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原取得審驗證明者應回收已販賣之前項器材, 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簡易符合性聲明之規管方式,納入簡易符合性聲明登錄經撤銷 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廠牌同型號之器材重新申請審 驗,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