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於取得審驗證明 之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於最終產品準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取得審驗證明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於最終產品應遵守之規定為本條,以利 本會後市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