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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26 條
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向驗證機關(
構)繳交審驗費或證照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申請審驗證明補發或換發亦涉繳費事宜,爰修正本條,增列上開申請者,應
    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繳交證照費,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