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本會所定技術規範;本會尚未訂定技術規範者, 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於九十四年將國家標準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爰配合修正第 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