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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10 條
電臺應置工程主管一人及技術員若干人,辦理工程技術與設備維護事項。
但申請人為個人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