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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16 條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三款申請設置之電臺,其發射電功率不得超過五百瓦
特;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四款申請設置之電臺,其發射電功率不得超過五
十瓦特。
前項電臺發射電功率,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