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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17 條
電臺頻率之誤差及混附發射功率,均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及各類
無線電臺工程技術規範之規定。